无证售烟赚差价?湖南岳阳一男子获刑5年
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通过低价购入再高价卖出的方式赚取差价。有人可能觉得“卖点烟能有啥大事”,殊不知这一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红线!
案情简介
2023年某日,湖南岳阳警方对过路车辆进行酒驾检查时,发现成某驾驶的汽车上堆放了大量卷烟,成某称卷烟是从各店铺内收购后准备转卖的。公安机关遂将其抓获,随车卷烟一并被扣押。
原来,成某一直利用在岳阳市君山区给各商铺送货的便利,了解到各个店铺卷烟的滞销和缺货信息,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各店铺内收购滞销的卷烟,销售给有需要的店铺和个人。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期间,共收购香烟金额为52万余元,销售香烟金额为30余万元,从中获利2000元。
君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检察官有话说
市场有规则,经营有底线。烟草是特种经营产品,国家对烟草实行专控生产和销售,并实行烟草专门许可证制度。切勿为牟利铤而走险,任何试图突破法律边界的“生意经”终将得不偿失,最终只会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广大群众发现非法经营行为的线索,可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来源:君山区人民检察院